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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10〕16号)
2017/07/14 湖州市金融办
湖州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培育一批能带动湖州经济发展、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州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委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州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上市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突破企业发展中资金瓶颈约束;有利于促进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带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创新要素驱动,更好地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市、县区及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采取有力措施,合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工作方针和“选拔培育一批、改制完善一批、辅导备案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努力促进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到2012年末,我市境内外上市企业力争达到20家,募集资金总额达到60亿元以上。

二、加大服务力度,推进企业上市步伐

(一)着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重点关注市亿千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引导并选择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及企业家素质高、有股改上市意向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推动基础较好的股份公司积极吸收战略投资伙伴,优化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力争尽快进入上市辅导备案,为企业上市梯队积蓄后备资源。

(二)着力抓好上市关键环节。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期内和上市申报期间问题的排查,指导推进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进一步加大对上沟通衔接工作力度,重点做好申报材料企业在证监会审核中的指导服务,关注并协助解决好证监会初审意见反馈的问题,力争申请上市企业顺利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

(三)着力拓宽上市融资渠道。鼓励并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选择相应的上市融资渠道。优先推动一批高新技术、生物医药、现代商贸物流等企业在中小板上市融资。选择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商业模式新、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继续开拓境外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鼓励我市企业买壳上市,支持异地买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至湖州。

(四)积极开展中介信誉评价。本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原则,积极为吸引省内外优秀证券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要开展针对性的证券中介机构信誉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证券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积极向我市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推荐一批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证券中介机构。加强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督,及时通报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诚信意识和社会公信力。

三、完善政策扶持,促进企业上市融资

(五)健全完善激励机制。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址湖州市区的,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加大股改扶持力度。

1.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

2.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相关政策以非交易过户处理,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契税,市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3.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三年内,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4.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补贴。

5.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需补办产权证的,只收取工本费。

6.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费,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摊销。

7.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

(七)积极推进股权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省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对暂不能进入上市辅导但进入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并实现交易的企业,享受拟上市企业改制扶持政策的50%。进场企业交易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高管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场企业通过平台实现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再按融资额的2%对企业高管团队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重点培育和扶持进场公司创造条件上市,对经培育达到上市条件的,优先列入上市后备重点企业名单。

四、强化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八)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市、县区各级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要充分利用已上市公司资源,通过“腾笼换鸟”方式,推进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九)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教育。严格规范和约束控股股东行为,防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或社会中小股东利益。建立和规范激励机制,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之间的共同利益基础,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引导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股权激励机制。大力推动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积极引导上市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关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者权益和社会慈善等,争做社会的示范和表率。

(十)加强上市公司风险防范。政府职能部门既要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示范作用和带动作用,强化支柱产业优势,不断拉长产业链,又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化解预警机制,在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承担起防范与化解本地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上市良好环境

(十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职能,落实工作责任。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对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机制,制定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规划和分年度推进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有部署,年末有检查有考核,要及时向市分管领导汇报企业上市工作进度,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处理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强化服务,营造氛围。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不断推进服务创新,深入研究和把握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导向。加强系统联动,突出服务指导,主动靠前服务,强化沟通协调,切实解决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的政策法规和专业培训,注重以典型示范推动企业上市。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努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十三)政策享受对象为市本级拟上市(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完成尽职调查,达成上市合作和推荐意向,并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企业和进入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转让平台并实现交易的企业。

(十四)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相关情况通报、相应数据汇总、政策享受建议及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

(十五)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五年内仍未能实现上市的企业、企业上市后总部迁出市区的,已享受的有关政策奖励和补助,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回,全额上缴财政。

(十六)市本级企业上市的奖励由市财政直接拨付;企业上市的其他扶持政策按市与区(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12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三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