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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2022/01/26 湖州市金融办
湖州市政策法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精神,进一步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加大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改挂牌上市

(一)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按转增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仅限个人股东部分),在企业IPO申报后兑现。

(二)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完成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三)对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段奖励。涉及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的,需扣除已享受的新三板相关奖励。上市奖励资金具体根据上市进程分段奖励:

1.企业境内上市:(1)企业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后奖励300万元;(2)企业通过证监会审核或注册后奖励500万元;(3)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500万元,其中在科创板上市的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含北交所转科创板);(4)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在湖州的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企业境外上市:(1)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奖励1000万元;(2)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募集资金在湖州的实际投资金额(以上市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的1%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四)市、区县共同组建总规模不少于50亿元的凤凰基金,专项用于投资上市后备企业,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二、支持上市公司及上市后备企业招引

(五)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并推动市外企业在湖州落地上市的,对股权投资机构的直接参与团队或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有关奖励要求及奖励流程如下:

1.引荐人(指直接参与团队或个人)、股权投资机构股东不得为该上市后备企业实际控制人,一个企业只认定1个引荐人。

2.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于企业在湖州落户注册前填报《湖州市招引上市后备企业引荐人资格认定表》,附引荐企业信息并经企业落户地所属乡镇(园区)及区金融办盖章确认其资格后,报市金融办备案。

3.上市后备企业在湖州落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启动上市(以完成股改为准)的,分阶段由引荐人所属单位(股权投资机构)办理申报奖励相关手续,并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核。

4.在上市后备企业报会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引荐人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在企业上市后,按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在湖州的实际投资额(以募集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券商核查意见为准,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六)本意见第五条涉及的股权投资机构,如属合伙制创投企业(基金)且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规定完成备案,并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招引企业上市后减持退出其个人合伙人按投资比例在湖州纳税的,对该个人合伙人按投资收益金额的5%给予奖励。

(七)对注册地迁至湖州的市外上市公司(ST*ST除外)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分段奖励:其中完成注册地变更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在湖持续运行每满1年再给予2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若该上市公司转为ST*ST,则当年及后续奖励不再享受。

三、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八)上市公司对其他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给予相关上市公司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市级上市后备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开展并购重组的,按成交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在企业IPO申报后兑现重组上市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政策。

(九)上市公司并购本地其他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购重组标的企业的经审批许可的取水量、经审批或核定的合法能耗指标、已申购的排污量、经注册登记的碳排放配额由并购上市公司承继。

(十)上市公司及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购买资本培训服务的,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本意见自20222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本意见中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2211日开始计算。奖励范围限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及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市级30%、区级70%承担。

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享受第二、三、四、五、七、八、九、十条政策中市级财政承担的奖补政策,同时也享受长兴县或安吉县上市相关政策。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湖政办发〔2017105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湖政办发〔201853号)同时废止,其他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根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8